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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變法시기 康有爲의 議會制度 설립 構想과 立憲사상A Study on Kang Youwei’s Blueprint of ​​Establishing a Parilimeantary System and Constitutional thought during the 1895-1898 Reform Period

Authors
이춘복
Issue Date
Jun-2017
Publisher
동양사학회
Keywords
Kang Youwei; Reform Movement of 1895-1898; Elected Lower House; Upper House; Public Vehicle Petition(or The Second Memorial); The Sixth Memorial; Preussen Style parliamentary system; Bureau of institution(Japanes style Upper House); Constitutional thought; 康有爲; 戊戌變法; 民選下院; 上院; 公車上書; 第六次上書; 普魯士型議會制度; 制度局(日本式上局); 立憲思想; 강유위; 무술변법; 민선하원; 상원; 공거상서; 제6차상서; 프로이센형 의회제도; 제도국(상국); 입헌사상
Citation
동양사학연구, no.139, pp 51 - 91
Pages
41
Journal Title
동양사학연구
Number
139
Start Page
51
End Page
91
URI
https://scholarworks.bwise.kr/cau/handle/2019.sw.cau/5646
DOI
10.17856/jahs.2017.06.139.51
ISSN
1226-1270
Abstract
淸末康有爲的議會思想無一不都是與開設議會相關的維新變法〭 然而, 在戊戌時期康有為的議會思想並不總是前後一致的。就是說,它的主要內容和表現形式並不總是前後一致的。大體上來講,康有爲的議會思想發生了兩次顯著的變化。以康有為1898年正月向光緒帝呈遞的《第六書》為界限,其以前, 康有為將開設議會制度的重點放在仿行德國的下院問題上, 其下院占主導地位, 但自從《第四書》以後, 康氏仿行普魯士型上院制度, 主張開設在上院中强調政府角色的上下兩院制。1898年《第六書》以後,康有為將其重點放在仿行日本明治初期的上院(制度局)問題上, 提出了在立法過程中上院和君主占主導地位的欽定憲法。但將立卽開設民選下院日期却暫時擱置於設制度局和“改定憲法”之後的事案。 平心而論,康有為從上下院到上議院的重心轉移無疑是妥協、讓步的保守性一面。但其妥協和讓步並不等於否定或放棄將來開設民選下院的終極理想,只是把民選下院開設國會的時間置於設立上議院和欽定憲法的時間之後,將其視為未來的發展目標。就像日本明治政府通過上院機構的立法職能,在欽定憲法中具體規定開設議會時間,最終1890年開設兩院制帝國議會一樣,他將類似於上院機構的制度局看做是十年內開設下院或‘開國會‘的過渡性機構, 按照制度局制定的欽定憲法, 其上院將被上下兩院的“議院”或“國會”所取代,最終達到“後開議院”的終極目標。康有爲的路線轉換可以說是出於兩方面策略考慮的妥協點, 一方面要減少所謂‘守舊盈朝’和‘舊黨盈塞’的當時守舊派和慈禧太后對西方民選議會制度的排斥和阻擾, 另一方面要尋找在光緖帝實權內可能施行的現實方案。 康有爲的議會構想和立憲思想不僅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試圖開設民選議會制度的政治實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同時在中國政治思想史的方向轉換, 從這一點來講, 也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基於公民選擧權所開設議會的政治主張無疑是對於打開中央集權的官僚主義的制度缺口有著很大的積極意義。不僅如此, 康氏對公民請願、國家豫算的下院處理權和對行政命令的監督權等政治主張在很大程度上動搖了自從秦漢以來在中國政治制度史上佔據統治地位的以君權為中心的中央集權的行政官僚體系,開啟了與行政官僚體系截然不同的議會體系的議會政治的大門。尤其是, 如考慮君權和中央集權的官僚體系到清代已達到頂峰的政治現實, 康有爲向君權和官僚體系直間接地提出挑戰在中國政治思想史上無疑是劃時代的意義。儘管他如盧梭的‘主權在民’那樣並沒有全面否定君權。 誠然,毋庸諱言,以上院(制度局)為主的康有為立憲思想還不如戊戌政變之後何啟等所提出的上下兩院同等享受立法權的英國式立憲模式,即“立法之權則上下議院均同”。儘管如此,何啟這些立憲主張畢竟是戊戌政變之後,而不是相反。在這樣的情況下,以上院為主的康有為君主立憲模式比德國、日本等君主立憲至少不遜色。不僅僅如此,康氏的立憲主張和觀點不但超出鄭觀應等早期維新派認識的議會職權範圍,甚至比同時代譚嗣同和唐才常等其他維新派關於議會職權之框架和認識要高出一籌。從這種意義來說,作為戊戌時期最早、最系統地提出制定憲法和開設上議院的康有為可以說是當之無愧於維新派的巨人或巨擘,在中國近代立憲史上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淸末康有爲的議會思想無一不都是與開設議會相關的維新變法〭 然而, 在戊戌時期康有為的議會思想並不總是前後一致的。就是說,它的主要內容和表現形式並不總是前後一致的。大體上來講,康有爲的議會思想發生了兩次顯著的變化。以康有為1898年正月向光緒帝呈遞的《第六書》為界限,其以前, 康有為將開設議會制度的重點放在仿行德國的下院問題上, 其下院占主導地位, 但自從《第四書》以後, 康氏仿行普魯士型上院制度, 主張開設在上院中强調政府角色的上下兩院制。1898年《第六書》以後,康有為將其重點放在仿行日本明治初期的上院(制度局)問題上, 提出了在立法過程中上院和君主占主導地位的欽定憲法。但將立卽開設民選下院日期却暫時擱置於設制度局和“改定憲法”之後的事案。 平心而論,康有為從上下院到上議院的重心轉移無疑是妥協、讓步的保守性一面。但其妥協和讓步並不等於否定或放棄將來開設民選下院的終極理想,只是把民選下院開設國會的時間置於設立上議院和欽定憲法的時間之後,將其視為未來的發展目標。就像日本明治政府通過上院機構的立法職能,在欽定憲法中具體規定開設議會時間,最終1890年開設兩院制帝國議會一樣,他將類似於上院機構的制度局看做是十年內開設下院或‘開國會‘的過渡性機構, 按照制度局制定的欽定憲法, 其上院將被上下兩院的“議院”或“國會”所取代,最終達到“後開議院”的終極目標。康有爲的路線轉換可以說是出於兩方面策略考慮的妥協點, 一方面要減少所謂‘守舊盈朝’和‘舊黨盈塞’的當時守舊派和慈禧太后對西方民選議會制度的排斥和阻擾, 另一方面要尋找在光緖帝實權內可能施行的現實方案。 康有爲的議會構想和立憲思想不僅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試圖開設民選議會制度的政治實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同時在中國政治思想史的方向轉換, 從這一點來講, 也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基於公民選擧權所開設議會的政治主張無疑是對於打開中央集權的官僚主義的制度缺口有著很大的積極意義。不僅如此, 康氏對公民請願、國家豫算的下院處理權和對行政命令的監督權等政治主張在很大程度上動搖了自從秦漢以來在中國政治制度史上佔據統治地位的以君權為中心的中央集權的行政官僚體系,開啟了與行政官僚體系截然不同的議會體系的議會政治的大門。尤其是, 如考慮君權和中央集權的官僚體系到清代已達到頂峰的政治現實, 康有爲向君權和官僚體系直間接地提出挑戰在中國政治思想史上無疑是劃時代的意義。儘管他如盧梭的‘主權在民’那樣並沒有全面否定君權。 誠然,毋庸諱言,以上院(制度局)為主的康有為立憲思想還不如戊戌政變之後何啟等所提出的上下兩院同等享受立法權的英國式立憲模式,即“立法之權則上下議院均同”。儘管如此,何啟這些立憲主張畢竟是戊戌政變之後,而不是相反。在這樣的情況下,以上院為主的康有為君主立憲模式比德國、日本等君主立憲至少不遜色。不僅僅如此,康氏的立憲主張和觀點不但超出鄭觀應等早期維新派認識的議會職權範圍,甚至比同時代譚嗣同和唐才常等其他維新派關於議會職權之框架和認識要高出一籌。從這種意義來說,作為戊戌時期最早、最系統地提出制定憲法和開設上議院的康有為可以說是當之無愧於維新派的巨人或巨擘,在中國近代立憲史上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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